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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乔丹会获胜?乔丹的商标争夺战。

2012-03-05

中国门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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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把一纸侵犯姓名权的诉状送往中国法院,即将成为中国A股市场首只真正意义体育概念股的中国乔丹才被人熟知,原来他们不仅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还面临侵权的危险。

早就说过此乔丹非彼乔丹,但还是有很多人不知情,直至真乔丹——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把一纸侵犯姓名权的诉状送往中国法院,即将成为中国A股市场首只真正意义体育概念股的中国乔丹才被人熟知,原来他们不仅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还面临侵权的危险。

“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迈克尔·乔丹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一样,在购买服装、鞋子及其他商品时都有众多的选择。中国的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但乔丹体育表示,中文“乔丹”是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一章第9、10、11条,对不予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名人名字并不在规定范围中。即商标注册合法。“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还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记载,乔丹体育第一次用“乔丹”这个中文名称注册使用权是在1997年,随后在2003年前后将“乔丹”申请注册为商标。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商标注册成功。

这也是耐克和迈克尔·乔丹合作开创的“AirJordan”高端子品牌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的原因。因为法律保护持有商标注册以及较早申请注册的一方。乔丹体育注册在先,拥有“乔丹”商标,所以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努力被驳回。

但这一次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提起的诉讼不是关于商标权,而是姓名权。

“这需要根据当初的注册材料,判定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比如恶意抢注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诸如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

对此,乔丹体育在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中曾特别提示: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其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

但近期的几期判罚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的这一说法。去年12月,中国一家法院判决前NBA球星姚明在一桩姓名侵权案中胜诉。此前,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其姓名和“姚明一代”商业标识。败诉后,该公司被迫停止使用姚明的姓名,并支付各种损害赔偿金30万元。另一位NBA中国球员易建联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产生了命名权之争,2010年4月易建联胜诉。法院认为,个人姓名权应具有优先权。

在乔丹提出诉讼后,有人质疑乔丹为何在这个时机提出,是等待对手“长大”,或者看到对方即将上市,这时候提出诉讼能够得到更多赔偿吗?乔丹体育表示,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乔丹体育的财报显示,该公司去年上半年实现收入17亿元人民币,利润3.42亿元。已通过IPO申请的乔丹体育目前正准备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筹集资金11亿元人民币。

对此,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康

乔丹商标 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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