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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环保局关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通知

2018-08-10

思言

中国木门网

13563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各位企业家朋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修订,对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处罚力度空前,望各位企业家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百忙之中加强自我学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现将几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二、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分别量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加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希望各位企业家朋友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及时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确保依法建设、规范运行,共建共享美丽永康!

永康市环保局

2018年8月6日

来源:木门商学院

永康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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